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,贯彻落实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、择优”的原则,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,根据《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操作规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评审机构
(一)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,学生工作处、团委、教务处、财务处、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,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,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,审查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。
(二)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组长、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代表为成员,具体负责校级评审工作,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建议。
(三)各学院成立院级评审工作小组,组织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,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推荐名单。
二、评审方式
(一)国家奖学金以“等额+差额”的方式推荐和评审。学校下达各学院1个“等额”参评名额,同时根据学院二年级(含)以上学生数,按同比例下达各学院国家奖学金“差额”参评人选1-2人、各联培点1名“差额”参评人选,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选获奖推荐学生。
(二)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优先考量学生学科竞赛的获奖和学术表现。
(三)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名额(含差额)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会。
(四)各学院报送“等额”人选1名和其他“差额”人选。学院推荐国家奖学金“等额”人选必须是学院评选排名第一的学生,如“等额”人选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,或非学院评选排名第一的,将取消违规学院“等额”人选,名额取消后不予增补。
(五)学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评选。
三、评审程序
(一)各学院应通过会议传达、文件张贴、集中教育等形式,广泛宣传,让所有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的目的、意义及具体要求。
(二)校级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1.召开预备会。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持,评审小组介绍情况。
2.开展评审工作。评审小组对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,提出评审意见。
3.形成评审报告。评审工作完成后,评审小组汇总评审意见,讨论形成评审报告。
4.审定评审报告。评审报告由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。
5.公布评审结果。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及时公示获奖推荐学生名单。
四、评审要求
(一)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:
1.在评审过程中,认真审阅评审材料,听取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,确保公平、公正、公开;
2.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、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,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;
3.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,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;
4.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、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。
(二)评审小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是否及时、齐全、完备上报了材料;
2.初评、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程序;
3.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。
(三)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时,应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报告,评审小组出具审查意见,相关内容记入评审报告:
1.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;
2.所提供的评审材料、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;
3.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《新余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》、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。
五、其他
1.各学院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奖助学金评审,评审结果公示时必须写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电话和邮箱,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。
2.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会,并将评审答辩会的开展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学生工作处,学生工作处将全程参与各学院的评审答辩会。
学生工作处
2024年9月13日